目前,周口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按照我市《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将房屋、仓库、厂房等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凡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热线:0394—12350、110
周口市应急管理局
周口市公安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