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直播带货、“探店”!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新提示

2025-12-19 21:01:41 来源: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评论数: 贴     加入收藏夹
摘要: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带货及“探店”类短视频等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直播带货行业发展和“探店”类短视频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带货及“探店”类短视频等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直播带货行业发展和“探店”类短视频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网络直播带货及发布“探店”短视频宣传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网红“达人”等主体通过商业合作发布商业营销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构成商业广告活动。 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二、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探店”视频,属于广告活动,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让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避免误导。 

三、短视频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含有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违法违规用语。 严禁借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名义等重大活动搞不当营商活动。

四、不得发布处方药、烟草(含电子烟)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短视频广告。 

五、不得以“博眼球”“蹭热点”或者以表演、模仿等抹黑、低俗、色情等吸粉、引流方式发布短视频广告。不得发布借舆情话题、灾难事件等进行商业炒作的短视频广告。 

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产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短视频广告。 

七、直播带货过程中发布的信息属于广告行为的,广告内容应积极健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出现导向错误、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商业炒作牟利、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破坏社会稳定、无底线营销、低俗庸俗媚俗等违法违规内容。

八、短视频广告中的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违法发布食品、餐饮、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短视频广告,广告主、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等活动主体需依法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科学,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等营销类短视频要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一旦发现餐饮浪费、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09-2016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版权声明|联系方式|友情链接|豫ICP备0750245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