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台讯 近日,沟县公安局迅速出击,侦破一起涉企盗窃案,抓获2名嫌疑人,及时为企业追回损失,以实际行动优化营商环境。 9月10日15时许,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辖区某电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郭先生报警,称公司仓库内的铜板、铜线、铜线端等铜制品材料被盗,总价值达3万余元。接到报警后,刑侦大队一中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到达案发现场后,办案民警立即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查与周边走访调取案发时间段监控视频,快速还原了作案过程。 9月8日凌晨,一名嫌疑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该公司附近“踩点”,见仓库无人看守,便翻墙进入厂区,从周边找来工具撬开仓库门锁,盗走大量铜制材料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根据搜集到的信息线索,民警经过分析研判,很快锁定有盗窃前科的刘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民警循线追踪,于9月10日17时许,在刘某某家中将其成功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如实交代了盗窃事实,据其供述,因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常在该公司附近活动,发现仓库看管松懈,便心生贪念。于9月8日凌晨实施盗窃,得手后他分别于当日9时、17时分两次将盗窃所得的铜制品卖给赵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共计获利9540元。民警深挖线索得知,废品回收站负责人赵某在明知这些铜制品来路不明极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仍予以收购,随后民警迅速前往该废品回收站将赵某抓获。据赵某交代,当时见刘某某无法说明铜制品来源但贪图差价利润仍选择收购,没想到已经触犯了法律。
目前,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已被扶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赵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盗的铜制品,已全数追回并返还给受害公司。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周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