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台讯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周口市消协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对案例的处理过程、结果、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解析,提示广大消费者如遇到类似事件,应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消费维权的氛围,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筑牢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基础,营造优质的消费环境及配套服务,助力周口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商品房未经验收开发商强制交房
市消协助业主成功维权
【案例简介】
2019年12月31日上午,刘先生、曹女士等247名消费者,代表周口市建业置地广场(以下简称置地广场)1000多户业主,到周口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市消协)投诉称:置地广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没有任何验收合格手续,强制交房并通知业主无论收不收房,即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物业费等费用。业主们要求开发商等房屋验收合格后再交房,开发商不同意,便求助市消协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涉及群体投诉,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置地广场售楼部进行现场调解。到达现场后,现场一片混乱,消协工作人员首先稳住业主情绪,并表示一定尽最大努力帮助业主维权,然后让开发商提供有关房屋验收合格手续,直到下午3时开发商也未能提供任何手续。同时,市消协到市住建局进行调查,市住建局并没有收到置地广场验收申请,更没有到现场进行验收。开发商强制交房的原因是:2019年底是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如不按时交房,将要承担违约金。核实情况后,市消协立即和置地广场负责人沟通让其停止交房和收取物业费,并向置地广场负责人发出约谈函,对“延期交房违约金”“物业管理费”等问题进行约谈,责令置地广场停止强制交房和收取物业费,对“延期交房违约金”按购房合同执行。置地广场负责人当场表示,一定等房屋验收合格后再交房、收取物业费,并按购房合同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履行有关房屋验收手续。投诉得以解决,避免了一场集体上访事件,物业费每月每平方1.86元,每户平均按100平米计算,每月仅物业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6万元。消费者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是否符合交房条件,而开发商强制交房是不想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和减少物业费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消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情况下交房的行为不但是一种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更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此,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这起群体投诉的及时调解,化解了众多消费者与开发商的矛盾,避免了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案例二:
购房被中介套路 消协调解退定金
【案例简介】
2020年9月23日,消费者唐女士向周口市消协投诉称:自己被周口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套路了。2020年4月14日,唐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上了周口市碧桂园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当时和唐女士一起看房的有5、6个人(唐女士怀疑有房托)。中介表示,看中这套房子的人比较多,如果唐女士看中的话,可以先交10000元意向金,为唐女士保留3天,唐女士觉得房子还可以,没有多想就交了10000元,中介开了收据。唐女士既没有和房东见面,也没签订购房合同,并说不超过112万元可以考虑,中介说可以谈。过了几个月,可能是中介没有谈好价格,也没有跟唐女士联系。唐女士得知自己看中的那套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而且是通过其他中介卖的,便找中介退款。中介不退,说是唐女士的10000元钱已经作为定金转给房东了,房东不退,他们没办法,一直在和房东协商。与中介多次协商无果,唐女士便到市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房东确实收到了10000元定金,是中介公司转的,约定房价118万元,具体是谁的定金他不知道。房东收到定金的时间是2020年4月14日,而中介非常确定地说,唐女士的定金是2020年4月22日转的,还说转定金是经唐女士微信确认的,唐女士说不知情,市消协让中介提供微信聊天同意转账的证据和转账凭证,中介说以前的手机坏了,数据无法恢复,账号登录密码也忘了,不能提供有关证据。房东说,之所以不退定金,是因为中介违约,中介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4月22日让其从郑州回周口签购房合同。4月14日,房东从郑州上高速准备回周口时,中介说客户临时有事出差,不能签约;4月22日,房东到中介公司签约时,客户当面说不要了。两次要和房东签约的都不是唐女士,中介转给房东的定金应该是两次要和房东签约的人的定金。2020年7月,房东通过其他中介准备把房子卖给他人,办理房子解压之前,专门到该中介公司核实,问该房子还有人要没有,如果没人要,就卖了,当时没人要。调查还发现,中介开给唐女士的收据上标有代收某房的“定金”,约定价格118万元。但标注的字迹不清楚,唐女士当时也没在意。综上所述,中介说转给房东定金的时间与房东实际收到定金的时间不一致,又不能提供唐女士同意转账的凭证,也没有签订购房合同,而且中介与房东约定的价格118万元和唐女士要求中介谈的价格112万元以下也不一致,以现有证据推断,中介收的所谓“定金”不止一家,这应该是中介的套路。经消协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中介退还唐女士10000元。唐女士非常感激。
【案例评析】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通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中介在此案中没有履行规定程序,虽然中介在收据上标注代收“定金”,但在价格没有谈妥、没有签订购房合同、未经消费者签字确认同意的情况下,中介无权把钱转给房东。中介理应把10000元退还唐女士。
为此市消协提醒消费者,通过中介购房时,要先签订购房合同再交定金。对于中介的格式合同,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明之处当面问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不能图省事,交钱了事,防止中介利用格式合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家政服务起争议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例简介】
2020年2月15日,周口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市消协”)接到市长热线转办的刘先生投诉周口市好阿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政公司”)合同违约案件后,立即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经调查,去年9月17日,投诉人爱人王女士在周口市中心城区与家政公司签订了一个月雇佣保姆服务合同,共支付6000元,其中包括一年3000元服务费和一个月3000元保姆工资。但是没有想到的是,保姆上岗工作不到20天,竟然违反合同去了贵州。随后,王女士多次与家政公司联系,要求退款,家政公司以种种借口不予退还。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市长热线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市长热线转办的投诉后,市消协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疫情期间在家休假的工作人员分头展开调查。经查,该家政公司是在“58到家”平台注册的家政公司,市消协分别与“58到家”平台和该家政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指出家政公司的违约行为,家政公司应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主动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疫情期间,本着为消费者排忧解难的原则,市消协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耐心调解,“58到家”于当日将1560元托管工资和2790元服务费退还给王女士。同时,因保姆使用不当而损坏的价值1200元的电锅报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理赔程序进行了理赔。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550元。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市消协心系百姓高效工作,让消费者非常感动和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保姆未完全履行一个月雇佣服务合同,擅自去了贵州,属单方违约;因使用不当,致使王女士电锅损毁,给王女士造成了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消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故家政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王女士因未接受服务而支出的费用,并赔偿其因接受服务而造成的损失。
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排忧解难是《消法》赋予消协组织的法定职责。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市消协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妥善做好各类投诉案件,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为防控疫情助力,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四:
农民购买劣质黏土砖 消协依法维权得退款
【案例简介】
2020年4月21日,农民马先生向太康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于2019年9月16日在太康县马厂某砖窑厂购买6万元的的黏土砖。该批砖块还没使用已经风化粉碎不能使用,给马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多次与砖厂交涉无果。无奈之下,马先生到太康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康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转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解。经核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有关规定,指出了砖厂的违法行为,因其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次调解,该砖厂退给消费者6万元。消费者非常感激。
【案例评析】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消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黏土砖自然风化破碎,很明显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砖厂理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履行更换、修理、退货等相关法律规定义务。
案例五:
产品性能不达标 消协帮其退货款
【案例简介】
2020年7月12日,消费者肖先生向沈丘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 6月份在该县某企业购买了一台“节能加热设备”,在实际使用中达不到预期节能效果,多次与该企业协商未果。于是,肖先生便到沈丘县消协投诉,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和结果】
接投诉后,沈丘县消协派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沈丘县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工作人员耐心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讲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相关规定,解释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最终该企业同意了消费者的诉求,并退回3万余元货款。
【案例评析】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消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达不到该产品所标注的节能效果,很明显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企业理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履行更换、修理、退货等相关法律规定义务。
案例六:
电动车自燃理赔难 消协调解换新车
【案例简介】
2020年8月10日, 陆女士向太康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她于2019年12月8日在太康县城关某电动车店购买了一辆价值14000元电动车。使用不到半年,在充电时发生自燃。陆女士几次与商家交涉无果,无奈之下来到太康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康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解。经过调查了解,电动车商家和厂家认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车辆自燃,不愿意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3条举证倒置的原则,经销商和厂家负有举证责任,厂家不能证明电动车自燃与质量无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厂家赔偿给消费者一辆新的电动车。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根据《消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厂家没有提供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合格产品,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虽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电动车是自燃,但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消费者的过错造成,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举证倒置的原则,经销商和厂家负有举证责任,经销商和厂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七:
买到超保质期食品 消费者获千元赔偿
【案例简介】
2020年11月27日,商水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朱先生投诉称:2020年11月25日,其在商水县某生活广场八十店购物时,买到一袋卧龙老灶锅巴(五香味),价格6.9元,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由于当时购物较多,没太注意保质期,回家准备食用时发现购买的锅巴超过了保质期。当天,朱先生带着过期锅巴和购物小票找商家交涉,要求赔偿被拒绝,于是朱先生便到商水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商水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处理。经核查,朱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商水县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向经营者讲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经营者同意当场赔偿朱先生1000元并表示了歉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投诉案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中第十项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朱先生购买的锅巴价款6.9元,按十倍计算才69元,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赔偿。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不逾越食品安全的红线,如若销售不合格食品,违反相关法律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协提醒消费者:如遇到此类事件,一是保留好购物凭证及物证;二是找经销商或生产企业进行维权;三是协商不成功的时候到辖区的消协组织进行维权;四是可以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案例八:
超市突然停业 预付卡无法消费
【案例简介】
2020年6月12日,王先生向太康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于2019年10月6日在太康县城关某超市充值预付款3000元,2020年6月8日王先生去该超市消费时发现该超市已经停止营业。王先生预付卡里还有1900元无法消费。在无法联系到超市负责人的情况下,无奈之下王先生来到太康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康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消协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解。经过多方联系,最终联系到超市负责人。经调查核实,王先生投诉情况属实。该超市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突然停业,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调解,该超市退给消费者1900元。消费者万分感激。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一条是对经营者预收款方式应承担责任的规定。超市因自身停业原因导致违约,属于单方违约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一条是对经营者预收款责任的进一步细化规定。《消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卡消费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商家为了吸引长期稳定的客源,往往会推出一定的优惠活动,比如,采取“办理储值卡打折”,“充值一定金额有额外赠送”等方式,促使消费者办理储值卡,而消费者出于性价比、省事方便等因素考虑,也愿意办理储值卡。然而由于行业竞争、经营不善等各种原因,部分商家倒闭,这时其预收款如何退还便成为关乎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有的商家不负责任地单方面断绝联系,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也有商家进行了退款,但采取的方式并不能令消费者满意。
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进行储值消费等行为前要慎重考虑,防止轻率的决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当地消协组织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
收了押金不履约 消协调解得维权
【案例简介】
2020年1月1日,邓先生在项城市水寨乡某婚纱摄影店交了押金1000元,1月20日到店去拍摄,发现婚纱摄影店关门停业,老板电话打不通,无人解决问题,于是投诉到项城市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婚纱摄影店擅自关门停业,属于单方面合同违约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约定。经过调解,商家同意继续拍摄,履行合同。消费者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以及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合同或退款,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选择。
本案中,某摄影店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店面倒闭为由,不积极回应消费者要求履约的正当诉求,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十:
黑心药店卖假口罩 消协维权三倍赔偿
【案例简介】
2020年2月27日,消费者韩某在郸城县某药店购买某知名品牌口罩40只,价格80元,打开后发现口罩做工粗糙,和某知名品牌口罩广告宣传内容差别很大。于是,韩某便到郸城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郸城县消协受理投诉后,通过简单鉴别认为十分可疑。郸城县消协工作人员到该药店进行调查,药店无法提供进货手续,证明不了口罩来源。经过调查询问,商家承认口罩是假冒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消协调解,该店当场给韩某500元赔偿并道歉。对其违法行为,郸城县消协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
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口罩的价款80元,如按三倍是240元,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是对经营者惩罚性的赔偿。
周口广电融媒体记者王玉新 通讯员 赵曼丽
编辑:陈盼超